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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毫克就能致死!官方发布中药材中毒风险提示

来源:红星新闻 浏览:426次 时间:2024-10-14 08:54:37

天气转凉


云南很多市民群众


有冬季食用草乌、附子的习惯


此前


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一男子


就自行煮食附子


吃了3次中毒3次


草乌、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


不是食品,更不是保健食品


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


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毒事件发生


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


10月12日


云南省卫生健康委


发布预警通告


预防乌头类物质中毒预警通告


近期,我省多地报告乌头类物质中毒事件,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毒事件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现发布以下预警通告:


一、不加工、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、附子等乌头类物质及制品(包括自制泡酒),以防中毒。


二、确因病情需要服用此类药物,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,并在医师或药师指导下服用。


三、若不慎食用草乌、附子等乌头类物质及其制品后,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、恶心、呼吸困难、心悸、胸闷等不适症状,应立即催吐,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,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。


特此通告。


云南省卫生健康委


2024年10月12日


日前


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

也发布了


关于预防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


中毒的风险提示


近期天气转凉,昆明市部分地区群众有冬季食用草乌、附子的习惯,但草乌、附子等是毒性中药材,不是食品,更不是保健食品。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人体毒性极强,0.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,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,炖煮等普通加工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。为加强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,避免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,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现发布风险提示如下:
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邀约他人加工、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事件发生的,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,情节严重的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
二、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在农(集)贸市场非法销售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和制售膳食、泡酒。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的泡酒),一经发现,依法严厉进行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三、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)、单位食堂、建筑工地食堂、旅游景区供餐单位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院食堂、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,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。


四、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的外用药酒,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贮存,防止误饮误食导致中毒的情况发生。


五、误食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,如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眼花、恶心呕吐、呼吸困难、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,应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或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。


六、如因疾病确需服用,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科学炮制的草乌、附子,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。


秋冬食疗进补


切记误食毒性中药材


生活中,留心分辨有毒食物


注意饮食安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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