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报道,近日,云南大理宾川一男子自行煮食附子,吃了3次中毒3次,连续进了3次抢救室。
附子在煮食过程中,由于毒性的化学和物理变化无法掌握,即使煮得熟也可能会有毒。加之个人体质对附子反应的特异性,以身试毒的情况就时有发生。
第1次,他自行煮食附子后,出现全身麻木、乏力、呕吐症状,被家人紧急送进宾川县医院急诊科,经检查为乌头碱中毒,进行洗胃后,进入抢救室抢救,后治愈出院。
第2次,他再因吃附子中毒来到急诊科。据他说,自己吃了多年的附子都没有任何反应,上次吃就他一个人中毒。他觉得是因为喝了酒的原因,所以想再试试……
没想到,没过多久这名患者第3次来到医院,还是因为吃了附子,但这次病情十分凶险。据医生介绍,患者发生了严重的心律失常、加速性室性逸搏心率。经过多科室联合会诊,终于转危为安。
医生提醒:草乌、附子等中药材含乌头碱有剧毒,不能当作普通食品、普通药膳食用。乌头碱急性中毒表现主要有神经系统、心血管系统、消化系统三大系统。若不慎食用了含有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或泡酒,出现口舌麻木、恶心呕吐、腹痛腹泻、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,应当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,采取简易方式催吐,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,或尽快前往附近医院就诊。
秋季很多民众有食用草乌或附子炖煮鸡肉、排骨、猪脚的习惯,还有人用草乌泡酒治疗风湿骨痛。但草乌、附子不是食物,更不是保健食品。
草乌、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,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,0.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,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。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,食用后常常导致中毒甚至死亡。
云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风险提示
一、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,绝不要煮食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邀约他人加工、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造成中毒的,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,情形严重的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,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,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。
四、若不慎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,出现口舌麻木、恶心呕吐、呼吸困难、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,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,避免延误抢救时机。
五、如因疾病确需服用,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、附子,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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